保护中心发布:发明、实用新型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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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发明、实用新型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提升专利申请质量,高效通过预先审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帮助申请单位提升专利申请质量,高效通过预先审查,请在正式向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时,务必先对照自检表进行自检,填写自检结果,并在“其他文件”中上传自检表(无需盖章)。
申请文件基本信息 | |||
专利名称 | |||
关键词 | |||
技术产业领域 | |||
概括核心发明点(一句话) | |||
分类号(小类) | |||
对比文件公开号 (2篇及以上) | |||
对比专利文件主分类号 | |||
自检内容 | |||
类型 | 自检项目 | 自检结果 | |
文本的完整性 | 1、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仅限发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附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总委编号(如有) | ||
2、申请文件中不应有错别字、误用字、标点符号错误、语句不通顺、语句重复等问题 |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 1、发明名称与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致 | ||
2、发明人身份证号码与姓名填写准确 | |||
3、申请人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准确 | |||
4、专利代理委托书已附加或总委编号填写准确 | |||
5、申请人的地址填写规范、准确 | |||
6、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 |||
7、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正确有效、清晰无误 | |||
8、申请不属于分案申请 | |||
9、申请不属于同日申请 | |||
10、申请不属于专利国际申请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 |||
11、申请不属于需要按专利法第四条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 |||
12、要求优先权及相关文件应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
13、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证明文件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 |||
14、已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仅限发明专利) | |||
15、已指定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为摘要附图 | |||
16、请求书中不得缺少代理人电话号码(包含区号) | |||
17、代理机构代码与代理人执业证号相对应 | |||
实质审查请求书 | 1、发明名称与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致 | ||
2、已勾选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 | |||
权利要求书 | 1、主题名称清楚正确 | ||
2、主题属于可以授权的客体 | |||
3、无敏感词或敏感内容 | |||
4、未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 |||
5、含有公式的,公式中的相关符号都有明确的释义、书写清晰 | |||
6、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性自查 | |||
7、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 |||
8、权利要求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 |||
9、权利要求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 |||
10、权利要求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
11、权利要求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
12、不能存在明显单一性问题 | |||
说明书 | 1、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一致 | ||
2、说明书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如有附图)、具体实施方式 | |||
3、说明书中的附图说明与说明书附图对应 | |||
4、说明书文字部分与说明书附图应当一一对应 | |||
5、说明书中不含有非技术用语,也不得有商业宣传 | |||
6、说明书中不含有插图 | |||
7、说明书中的公式清晰、无乱码 | |||
8、说明书中采用的英文简写有本领域公知的明确含义 | |||
9、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 |||
10、发明内容部分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不得简单照抄权利要求 | |||
说明书摘要及附图 | 1、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不得简单照抄权利要求 | ||
2、摘要的字数符合要求 | |||
3、摘要附图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且最能说明主要技术特征,而不应当是对现有技术进行说明的附图。 | |||
说明书附图 | 1、有多幅附图的,用阿拉伯数字正确编号 | ||
2、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 |||
3、说明书中的附图说明与说明书附图一一对应。不得存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未提及的附图,说明书中不得存在多余的附图编号 | |||
4、附图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 |||
5、图号后没有多余的文字注释 | |||
委托书 | 1、委托书中信息与请求书中一致 | ||
2、多个委托人时,委托书的填写规范 | |||
分类号 | 1、技术领域在保护中心受理领域范围内 | ||
2、主分类号属于保护中心受理范围 | |||
注:
1、在自检结果中填写“完成”或打勾,WORD版本和扫描版本都为有效。未提交自检表,将通知申请单位撤回补充后,重新提交。
自检单位:
自检人员姓名:
自检人员联系方式:
自检日期:
文源: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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